1、选举村民委员会,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,选举有效;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,始得当选。
2、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,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
(相关资料图)
3、另行选举的,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,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,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4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,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。
5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,由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。
6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,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。
7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,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,也可以另行推选。
8、选举村民委员会,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。
9、村民提名候选人,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,推荐奉公守法、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、热心公益、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。
10、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。
11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,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,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。
12、扩展资料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。
13、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。
14、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,应当召集村民会议。
15、召集村民会议,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。
16、 召开村民会议,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,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,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17、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18、召开村民会议,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。
19、参考资料:百度百科-村委会主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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